关于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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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默认部门 发布时间: 2015年10月16日 点击: | ||||||||||||||||||||||||||||||||||||||||||||||||||||||||||||||||||||||||||||||||||||||||||||||||||||||||||||||||||||||||||||||||||||||||||||||||||||||||||||||||||||||||||||||||||||||||||||||||||||||||||||||||||||||||||||||||||||||||||||||||||||||||||||||||||||||||||||||||||||||||||||||||||||||||||||||||||||||||||||||||||||||||||||||||||||||||||||||||||||||||||||||||||||||||||||||||||||||||||||||||||||||||||||||||||||||||||||||||||||||||||||||||||||||||||||||||||||||||||||||||||||||||||||||||||||||||||||||||||||||||||||||||||||||||||||||||||||||||||||||||||||||||||||||||||||||||||||||||||||||||||||||||||||||||||||||||||||||||||||||||||||||||||||||||||||||||||||||||||||||||||||||||||||||||||||||||||||||||||||||||||||||||||||||||||||||||||||||||||||||||||||||||||||||||||||||
关于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 力五年规划(2014—2018)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就业培训工作市场化、规范化、长效化发展,提高广大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其充分就业,根据《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鲁人社〔20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就业培训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享受就业培训补贴人员范围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济南市户籍,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农村转移劳动力。济南市户籍,劳动年龄内,有意愿从事二三产业的农业富余人员。 (三)高校毕业生。济南市户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学年大学生。(毕业学年大学生指毕业学年内9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的在校大学生;高校指全日制大学、专门学院和高职高专院校) (四)“两后生”。济南市户籍,劳动年龄内,城乡未能继续升学又未再复读的初中、高中毕业生。 (五)退役军人。济南市户籍,劳动年龄内,城乡退役尚未就业的退役军人。 (六)残疾人员。济南市户籍,劳动年龄内,城乡未就业的残疾人员。 (七)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年龄内,已申领济南市居住证,在我市定点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合格后,半年内被我市用人单位新录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五险的外来务工人员。 (八)企业在岗职工。与济南本地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五险的新录用(6个月内)在岗职工、参加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的一线职工。 (九)企业转岗职工。列入省、市节能减排计划范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济南本地企业中须进行转岗培训的职工。 (十)服刑人员。劳动年龄内,在济南本地监所服刑,余刑不足2年的服刑人员。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残疾人员在未就业状态下每年可参加一次政府补贴的就业培训,其他各类人员限参加一次。在济南初次创业注册营业执照一年以内的个体工商户可参加一次创业培训并享受补贴。 二、就业培训类别 (一)技能培训。采取理论学习、实际操作和生产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国家职业(工种)标准和岗位规范确定培训内容、分类施教。通过技能考核获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从而提高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和市场就业竞争力,促进其稳定就业。 (二)创业培训 1.创业意识培训:激发劳动者创业意识、创业愿望,了解创业相关扶持政策,掌握创业基本知识。 2.创业能力培训:系统掌握创业理论知识,通过参加模拟创业实践训练,掌握创业基本技能,提高自主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 3.创业能力提升培训:为初创企业创业者提供扩大经营、改善管理和防范经营风险的培训。 三、工作程序 (一)个人自主培训: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高校毕业生、“两后生”、退役军人、残疾人员、外来务工人员须在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或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登记并接受就业培训指导后,凭其出具的《就业培训推荐信》自主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1.登记: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失业证明材料;农村转移劳动力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农村转移劳动力证明;高校毕业生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报道证(毕业学年大学生提供学生证);“两后生”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应届初(高)中毕业证、未就业证明材料;退役军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当年退役(转业)证、未就业证明材料;残疾人员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未就业证明材料;外来务工人员提供身份证、居住证。 2.职业指导:帮助城乡劳动者了解社会就业形势与当前就业状况,了解社会人才需求和有关人事与劳动政策法规,认识自己的职业兴趣、职业能力与个性特点,运用职业评价分析、调查访谈、心理测量方法和手段,提供培训专业的咨询、指导和帮助。 3.打印《就业培训推荐信》:参训人员选择政府补贴的专业(工种)及等级,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为其打印《就业培训推荐信》。 4.参加培训:学员持《就业培训推荐信》到定点培训机构报名缴费参加相关专业培训。 (二)企业在岗职工培训:围绕济南市重点发展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重点传统产业领域的职业(工种)为重点(具体专业由市劳动就业办公室适时公布),有培训条件的用工企业根据人社局、财政局设定的部分专业(工种)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开展培训。无培训条件的用工企业可选择济南市定点培训机构联合开展培训。 1.资质认定:企业组织职工在企业内部开展培训,须取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资质认定。 2.就业登记:用工企业在注册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为职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3.培训申请:用工企业向注册地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提交《在岗职工培训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单位介绍信、参训职工花名册及职工缴费证明。在企业内部开展培训的,还应提供《企业在岗职业培训资质认定书》。 4.开班: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录入“劳动99”系统上报开班。 5.结业:在职职工培训参训取得职业资格鉴定证书后,用工企业向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提供学员职业资格鉴定证书扫描件,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劳动99”系统上报结业。 (三)企业转岗职工培训(参照企业在岗职工培训程序办理)。 (四)服刑人员培训。依照《山东省监狱系统即将(刑满)释放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三、定点培训机构的申请及认定 (一)申办条件 1.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办学(班)许可证明(须有明确专业设置),培训许可证书及各相关证件须在有效期内并通过年检,培训机构注册地址与机构所在地址必须一致。 2.有健全的培训质量保证体系和教学管理制度,开设的培训专业适应市场需求,具有相应专业的教学大纲、教材。 3.有保证理论和实操教学的场地、设备、设施、工具和相应的原材料,具有相应职业(工种)的师资力量。 4.社会信誉好,没有违规收费及其他违法行为。 5.财务制度健全,在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并独立核算,能出具有效培训票据。 (二)认定程序 1.定点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认定,由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通过济南就业网(www.jnldjy.gov.cn)向社会发布政府购买就业培训成果项目招标通告。 2.各培训机构按照招标要求,结合自身培训能力,向市劳动就业办公室申请投标,并报送投标书参与投标。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及专家组成就业培按照“条件公开、布局合理、竞争择优、资源共享”的原则,确定培训项目中标单位,经认定为济南市“五年规划”定点培训机构,,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4.中标单位按照培训协议要求,组织招生与培训,并接受市和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四、培训鉴定 (一)组织实施。参训学员的职业技能鉴定由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定点培训机构按班期统一组织报名。 (二)鉴定考核地点、命题及证书核发。具备鉴定考核条件的定点培训机构可在本单位进行,不具备鉴定考核条件的由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安排在相应的鉴定机构进行。考核试题由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从国家题库或省级题库中提取,未建立国家题库和省级题库的职业(工种),由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命制。鉴定考核合格者由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五、培训补贴经费来源与管理 (一)经费来源。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或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由市和县(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 (二)补贴标准。培训补贴专业及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依据市场需求适时调整发布。 (三)补贴支付方式 1.个人自主培训: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学员参训前向定点培训机构缴纳全部培训费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高校毕业生、“两后生”、退役军人、残疾人员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合格后,按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含职业技能鉴定补贴),6个月内实现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五险的按就业培训补贴标准的20%给予补贴。外来务工人员在培训合格后的半年之内, 被我市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五险的,一次性给予全部补贴。参训人员第一次考试不合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仍不能通过考核的,不予补贴。 个人参训由定点培训机构代领补贴,普通班期培训按“鉴定合格”(含鉴定补贴)和“实现就业”分两次给予拨付。学员“结业”或“就业”通过审核后,机构向就业部门申领培训补贴。全面推广“企业订单、劳动者选单、培训机构列单、政府买单”的绿色通道班期(绿色通道班期组成在10人以上,培训后80%能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五险)培训,绿色通道班期结业与就业一次性审核,培训补贴由市级财政统一给予拨付。外来务工人员、服刑人员培训补贴由市级财政统一给予拨付。 2.企业在岗职工培训补贴:按照“谁培养、谁享受补贴”的原则,先由企业垫支培训经费,经鉴定合格后,由市财政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80%定额补贴给企业。 3.企业转岗职工培训补贴:职工参加培训鉴定合格后,由市财政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50%定额补贴给企业。 六、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就业培训依托“劳动99”对培训过程实行全程实名制管理,所提交材料按要求扫描录入系统。 (一)开班申请:外来务工人员须提供居住证扫描件,其他人员提供身份证扫描件,农村转移劳动力另须提供由本行政村开具的《农村转移劳动力证明》扫描件; (二)结业申请:职业资格鉴定证书(鉴定考核表)、《就业培训推荐信》(填写完整并有学员的签名和手印)扫描件; (三)就业申请:劳动合同或社保缴费证明,初创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 (四)补贴申请:《就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学员花名册》、《就业培训推荐信》原件等。 七、就业培训质量监督与管理 市劳动就业办公室负责全市就业培训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具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定点培训机构就业培训、企业培训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一)就业培训监管要求: 各级劳动就业办公室要根据辖区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对定点培训机构的招生、开班、培训、鉴定考试、学员就业、培训补贴拨付等实行全程质量监管审核。 1.查开班。县(市)区对辖区内定点培训机构开班要认真核实申报手续,并实地查看实训场地设施设备。 2.查培训。县(市)区对辖区内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期间的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3.查考试。县(市)区对辖区内定点培训机构的鉴定考试要认真督导,同专业超过30人的班期鉴定考试,要做好现场巡查。 4.查系统。县(市)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劳动99”系统开班、结业、就业反馈和补贴划拨资料数据,结业审核电话回访率不低于20%。 5.查拨款。定点培训机构生成拨付资金后,县(市)区须将系统数据与“就业培训补贴申报表”、《就业培训推荐信》原件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支付培训补贴,并对已支付补贴的班期及学员在拨付系统中确认。 (二)定点培训机构应遵循下列行为: 1.不准转包或分包培训项目。定点培训机构应在批准专业范围内独立开展就业培训,不得委托其他机构培训。 2.不准私自开展异地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原则上只限于在招投标工作小组考核评估过的校区开展培训,如因机构布局、专业设置等问题,确需开展异地培训的,要根据各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的管理要求有序开展培训。开展异地培训前,各定点培训机构须提交《定点培训机构异地培训申请表》,经实地考察合格后方可招生培训。 3.不准削减培训学时。定点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相关专业培训场地、教学设备、师资和培训学时,保质保量组织教学,不得削减培训学时。 4.不准违反程序申报。定点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就业培训管理工作程序要求,及时扫描录入相关资料,上报开班、结业、就业情况,并确保资料真实、准确、齐全。 5.不准超员培训。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班,均不得超过规定的培训人数上限。 6.不准代开《就业培训推荐信》。《就业培训推荐信》应由学员本人到户口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登记并开具,不得代参训学员开具《就业培训推荐信》。 7.不准随意销毁或遗失培训资料。定点培训机构应按要求提供相应原始培训资料五年以上,以备查核,不得丢失或私自销毁。 8.严禁套取就业培训补贴。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培训补贴。对利用各种手段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资金的,一经查出,严肃处理,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企业培训应遵循下列行为: 1.不准培训(或代训)其他企业职工。企业只能培训本企业在岗职工(转岗职工),不得培训(或代训)其他企业在岗职工(转岗职工)。 2.不准虚报冒领培训补贴。企业须提交本企业在岗职工(转岗职工)本人基本资料(如身份证、劳动合同、五险缴费证明、鉴定证书等),对利用各种手段骗取国家资金的,一经查出,取消申报补贴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保证培训质量。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相关专业培训场地、教学设备、师资和培训学时,保质保量组织教学,不得削减培训学时。 4.不准私自鉴定。在岗职工(转岗职工)培训必须由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鉴定,其他鉴定机构鉴定结果无效。 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均按本《意见》执行。商河县就业培训工作由商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河县财政局根据相关文件及规定组织开展。 附件: 1.济南市“五年规划”定点培训机构招投标认定书 2.济南市“五年规划”定点培训机构招投标评估细则 3.济南市“五年规划”就业培训招标协议书 4. “五年规划”定点培训机构异地培训申请表 5. “五年规划”定点培训机构巡查登记表 6. “五年规划”定点培训机构鉴定考核检查登记表 7.济南市就业培训推荐信 8.企业在(转)岗职工培训申请表 2014年5月20日 附件1 编号: 济南市“五年规划”定点 培训机构招投标认定书 申报单位: 济南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印制 表一、竞标单位概况
表二:竞标专业概况
(注:表二多个培训专业须加页,如表二-1、表二-2等) 表三:评标意见
附件2济南市“五年规划”定点培训机构招投标评估细则机构名称:
专业名称 得分 专业名称 得分 专业名称 得分 专业名称 得分 专业名称 得分 专业名称 得分 机构总分: 评估人签名: 附件3 备案编号: 认定书编号: 济南市就业培训“五年规划”招标协议书 为进一步发挥培训促就业功能,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济南市劳动就业办公室(以下简称甲方)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经济南市就业培训评标工作小组评审,确定 (以下简称乙方)为济南市“五年规划”定点培训机构,期限一年。 为确保就业培训工作顺利开展,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双方围绕以培训促进就业的办学宗旨,坚持培训内容市场化、培训方式科学化及教学管理规范化的原则,确保培训质量,不断提升劳动者就业能力。 二、双方职责 1、甲方职责 (1)审批乙方开班、结业鉴定、学员培训资格等; (2)检查、监督、评估乙方执行培训计划情况,并提供相关服务; (3)指导乙方组织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就业培训专业; (4)不定期抽查乙方的教学管理和考试工作流程情况; (5)核定乙方培训补贴额度,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按程序核拨; (6)对乙方培训要求不符的行为,将视情给予警告直至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2、乙方职责 (1)执行《济南市“五年规划”定点培训机构招投标认定书》所确定的培训项目及计划,并按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工作,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严禁利用各种手段虚报、冒领、骗取就业培训补贴; (2)在批准专业范围内独立开展就业培训,不得委托其他机构培训; (3)原则上只限于在招投标工作小组考核评估过的校区开展培训,不得随意变更培训地点; (4)严格按照就业培训管理工作程序要求,及时扫描录入相关资料,并上报开班、结业、就业情况,并确保资料真实、准确、齐全; (5)原始培训资料需留存三年以上期限,以备核查。 三、附则 (1)培训专业、培训等级及培训人数(见下表)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乙方所在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各一份。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乙方就业培训定点资格取消之日止。 甲方:济南市劳动就业办公室(盖章) 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五年规划”定点培训机构异地培训申请表 “五年规划”定点培训机构名称(盖章):
(各级劳动就业办公室、“五年规划”定点培训机构各一份) 附件5 “五年规划”定点培训机构巡查登记表
附件6 “五年规划”定点培训机构鉴定考核检查登记表
附件7 编号: 济南市就业培训推荐信 尊敬的 : 您将要参加培训的专业为**,持推荐信一个月内可自主选择济南市定点培训机构缴费参加学习,取得职业资格鉴定证书后享受到政府**元的培训补贴(含鉴定费**元),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五险或取得营业执照的,可享受**元的补贴。为维护您本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就业培训服务指南》,认真核对下列表格中的内容,并亲自签字确认。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祝您学有所成! 年 月 日 济南市劳动就业办公室 监督电话:66605259
附件8 企业在(转)岗职工培训申请表
本表一式三份,市和所在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参训企业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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