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来自: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07日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度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八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国家有关文件规定

  (1)1991年10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指出:"凡进行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逐步实行‘双证书’(即毕业证书、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制度,并把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作为择优录用和上岗确定工资待遇的重要依据"

  (2)1993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应在获得岗位资格证书后上岗"。"推行学历文凭、技术等级证书、岗位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扭转升学、文凭、职称对于教育运行的片面导向作用。逐步建立职业岗位资格考核机构,实施各种岗位的资格考试和资格证书制度"。

  (3)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把人才培养和合理使用结合起来,配套改革劳动人事与干部选拔制度。要制订各种职业的资格标准和录入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

  (4)国家原劳动部和人事部于1994年2月联合制定颁发了《职业资格证书规定》,规定了今后国家职业资格的种类、资格证书体系、证书作用、取得方式等。

  (5)1994年7月3日,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大力开发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认真实行‘先培训后就业’、 ‘先培训后上岗’的的制度,使城乡新增劳动力上岗前都能受到必需的职业训练。在全社会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

  (6)1999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要依法抓紧制定国家职业标准,明确对各类劳动者的岗位要求,积极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坚持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继续改革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使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地方政府教育部门要与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协调,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转变传统的人才观念,形成使用人才重素质、重实际能力的良好风气"。

  (7)2000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明确,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90个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工种(职业)的劳动者,必需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编辑:时建
上一篇:
下一篇:

版权所有:山东技师学院  法律顾问单位: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  微信ID:isdjsxy   邮编:250200

学院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4002号  电话:0531-87022678  鲁ICP备05042411号

中科汇联承办,easysite内容管理系统,portal门户,舆情监测,搜索引擎,政府门户,信息公开,电子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