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来自:培训鉴定中心   发布时间: 2016年10月14日 点击:

文件编号:

济政发〔2016〕16

发布日期:

2016-07-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做好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6〕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接收安置对象
  2015年(9月、12月)退出现役的,凡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达到接收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市和县(市)区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安置。
  (一)接收安置对象。
  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安排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部队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的最高服役年限退出现役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被批准退出现役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安排退出现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府安排工作对象。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29条规定,2015年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方式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1.服现役12年(含)以上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3条第三款规定,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5年冬季退役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1.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2.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3.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4.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且服役期间被选取为士官的。
  
二、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一)科学合理编制下达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市民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等有关部门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安置计划,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置退役士兵的主渠道作用。全市事业单位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不低于总计划的10%。除面临改革改制的事业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首先用于接收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市和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分别于2016年8月、9月底前下达。
  (二)认真做好考试考核和调剂安置工作。退役士兵安置要严格按照《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省政府令第287号)规定,坚持阳光安置,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有意愿选择到事业单位安置的退役士兵,按照省、市下达的事业单位安置计划,采取文化考试和档案考核的办法,依照考试考核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公开选岗并确定聘用人员。档案考核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5〕195号)执行;到西藏地区服役的退役士兵继续执行《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济南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兵工作的意见》(济发〔2011〕18号)规定的相关政策;文化考试、考试考核原则、考试考核分数折算、选岗办法等继续按照《济南市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办法》(济民发〔2014〕46号)执行。经考试考核后未能被事业单位录用的退役士兵,由安置部门在省、市下达的企业单位安置计划内统一调剂安置。不服从调剂安置和自接到安置通知后未按接收单位要求报到的退役士兵,视为放弃安置待遇,政府不再进行二次安置。
  (三)确保各项安置政策落实到位。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均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中央及省属驻济单位、市直属机构及垂直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积极支持地方政府工作,认真落实接收安置计划。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限制、禁止所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用人单位应切实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主体责任,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自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安置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后,待安置期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待安置期自批准退役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1年。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士兵不服从安置或因个人原因不按时到接收单位上岗的,其待岗期间不视为待安置期。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介绍就业或自行找到工作并参加社会保险的,退役之日起至自谋职业前1年内的时间应合并为连续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三、积极促进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
  (一)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鲁民〔2015〕82号)等文件精神,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作为安置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现有公共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基地。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帮助退役士兵尽快掌握就业创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创业能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内,要实施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教育培训。要加大宣传发动力度,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实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政策知晓率100%。逐步推行退役士兵定单式计划、定向式培训、定岗式推荐岗位的“一条龙”服务模式。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承担教育培训任务,推动建立教育培训、人才培养和就业创业的良性互动机制,使退役士兵有能力参与市场竞争,实现稳定就业。
  (二)落实支持退役士兵创业创新政策。要加快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积极研究制定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创新政策,为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提供政策支持和信息帮助。要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推进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有效对接,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积极扶持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参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引导退役士兵到农村基层组织就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充分发挥骨干作用。认真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按要求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足额落实到位,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要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完善机制,确保安置工作顺利推进。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明确职责任务,强化工作措施,相互支持配合,形成推进合力,保障相关工作落实到位。民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主管部门的牵头责任,积极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加强与用人单位的信息共享、沟通联系,加大工作指导力度。要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享受相应安置待遇;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县(市)区,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县)。要强化检查督导,妥善解决退役士兵安置中的遗留问题。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任务和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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